面对这样的情况。患者应该如何来解决呢?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病历是什么?以及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否违法?
在网上查了一下,病历的解释如下:
病历,亦叫病史、病案,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经过和治疗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。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,是医学科学研究的很有价值的资料。病历作为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,记载了病人住入医院后由患者或陪同人陈述发病经过,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、治疗、理化检查,直至病人出院或死亡全过程的真实情况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 患者有损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1、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2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3、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。根据这个法条的规定,如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,医院方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,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,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,患者只需要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的事实,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这样的事实存在,那么就无法进行过错推定。
对于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,我这里来给大家提供两种解决方案。
第一种。可以向卫生计划委员会投诉这个医院。由卫生计划委员会来促使医院提供病历给患者。如果医院坚持不提供病例的话。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。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。可以请卫生计划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来出庭作证。如果能够证明医院有拒绝提供病历这一情况。就可以判决医院方存在过错。
第二种。在患者朋友向医院索取病历资料的过程中。可以用录音笔进行录音。然后将录音提交给律师。由律师提交给人民法院。这个录音可以证明医院方存在拒绝提供病历的事实。法院以此可以作为判决依据。